(2017)京0108执1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欧阳玮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11443号赵永刚诉欧阳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该案作出的(2017)京0108民初229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永刚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欧阳玮在法定期限内不予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万柳光大西园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办理至申请人赵永刚名下。二、涉及的相关税、费由赵永刚承担本执行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振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