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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某银行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与王某、符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王某某,符某某,康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966号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住所地宁陵县。负责人冯永健,行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宁陵县。被告符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宁陵县。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宁陵县。被告康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与被告王某某、符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康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立案。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石铸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