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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5执4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杨政官盗窃罪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政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5执407号之一被执行人杨政官,又名杨二毛,男,1989年7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寿阳县人民法院(2014)寿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政官在中国银行阳泉滨河支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政官在中国银行阳泉滨河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国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永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