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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2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马广涛与刘洪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广涛,刘洪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92民初340号原告马广涛,男。1974年4月18日生,住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李宏伟,吉林天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洪彪,男,1973年2月19日生,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住所吉林省公主岭市。负责人胡广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海洋,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娜,吉林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广涛诉被告刘洪彪、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主岭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广涛的委托代理人李宏伟、被告刘洪彪、太平洋保险公主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海洋、王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4日0时40分,李成仁驾驶×××解放牌汽车在绿新大市场停车场倒车时,与马广涛停放的×××解放牌汽车相接触,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长春交警支队汽车产业开发区交警大队第201500249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成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马广涛无责任。李成仁系刘洪彪雇佣的司机。×××号解放牌汽车在事故发生期间在太平洋保险公主岭公司参保交强险及限额为5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经马广涛委托吉林省国证机动车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出具吉国价2015223号《吉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车辆财产损失如下:车辆损失金额及误工费合计93376元。马广涛花费鉴定费3005元。各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93376元、鉴定费3005元。拖吊费1200元,合计97581元。二、太平洋保险公主岭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承担给付责任。三、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太平洋保险公主岭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申请对车牌号为×××的车辆损失进行重新鉴定。经本院委托,辽宁新天衡资产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出具吉新评鉴字(2017)第20-14号鉴定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经评定估算,委估的车辆于评估基准日的车辆损失价值合计为人民币75849.00元。大写金额为柒万伍仟捌佰肆拾玖元整。太平洋保险公主岭公司花费鉴定费4420元。本院认为,李成仁驾驶×××解放牌汽车未能尽到安全驾驶注意义务,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洪彪作为雇主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拖吊费12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吊费12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花费的鉴定费3005元,因原告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本院未予采信。故该笔鉴定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关于被告太平洋保险公主岭公司花费的鉴定费4420元,被告刘洪彪同意承担。故该笔费用由刘洪彪承担。原告因此次事故损失为:车辆维修费75849元。太平洋保险公主岭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73849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马广涛车辆维修费2000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马广涛车辆维修费73849元;三、驳回原告马广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40元,减半收取1120元,由原告马广涛负担25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负担870元。鉴定费4420元,由被告刘洪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多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