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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6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李诗思与殷露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诗思,殷露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6312号原告:李诗思,女,199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磊,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露露,女,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诗思与被告殷露露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无法以邮寄或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薛 靓人民陪审员 杨 立人民陪审员 顾月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旻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