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刑终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徐士洪诉孟祥春、于克珍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士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刑终307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徐士洪,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原审自诉人徐士洪以孟祥春、于克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113刑初192号刑事裁定,对徐士洪的起诉不予受理。徐士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士洪起诉孟祥春、于克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缺乏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齐光审判员 赵从明审判员 瞿守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秉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