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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高德珍、王桂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德珍,王桂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申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高德珍,女,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桂兰,女,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再审申请人高德珍与王桂兰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727民初124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德珍申请再审称,原审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请求撤销(2016)豫1727民初124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认为,高德珍的再审申请已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德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红霞审判员  罗永成审判员  叶 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