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124民初1692号原告:宋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原告宋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原告陪嫁物归原告所有;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夏季通过网络认识,2013年11月26日在三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仅仅只认识了几个月,了解不足,没有建立起真挚的感情,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矛盾,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宋某与被告张某某自愿离婚;二、原告宋某返还被告张某某彩礼14000元;三、原告宋某自愿放弃陪嫁物,归被告张某某所有;四、双方再无其他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周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 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