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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1民初3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福州诚典物流有限公司与黄振龙、黄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诚典物流有限公司,黄振龙,黄振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1民初3530号原告:福州诚典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祥谦镇兰圃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5616816519。法定代表人:林金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斌,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振龙,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黄振兴,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原告福州诚典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振龙、黄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福州诚典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州诚典物流有限公司之申请系行使其诉讼权利行为,该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诚典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91元,减半收取计795.5元,由原告福州诚典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伟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蓝可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