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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4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道支行与王秉学、曲桂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道支行,王秉学,曲桂荣,刘永涛,吕武庆,姜永臣,李荣秀,孙有芳,曲昌松,王新胜,孙玉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4531号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道支行,住所地:荣成市俚岛镇北马道河村。代表人:周明辉,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国强,系该行职工。被告:王秉学,男,194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曲桂荣,女,195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刘永涛,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吕武庆,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姜永臣,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李荣秀,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孙有芳,男,195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曲昌松,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王新胜,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孙玉山,男,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道支行与上列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道支行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道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慈方铭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连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