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2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尹建平与钟德银、蔡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建平,钟德银,蔡明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7)陕0922民初785号原告尹建平,男,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被告钟德银,男,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被告蔡明珍,女,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系被告钟德银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建平与被告钟德银、蔡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尹建平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向本院预交,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申请。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