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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2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尹建平与钟德银、蔡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建平,钟德银,蔡明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7)陕0922民初785号原告尹建平,男,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被告钟德银,男,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被告蔡明珍,女,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系被告钟德银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建平与被告钟德银、蔡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尹建平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向本院预交,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申请。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