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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民初4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4086句容市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顺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市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顺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4086号原告:句容市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开发区石狮路与崇明西路英伦印象小区。法定代表人:华宪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顺林,男,1954年10月14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开发区。原告句容市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顺林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句容市华嘉物业管理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句容市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窦雪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