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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2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严格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格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02刑初928号公诉机关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格,男,1996年11月3日出生,布依族,中专文化,户籍地:贵州省长顺县。现住本市南明区。2017年4月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9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格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格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7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严格酒后无摩托车驾照搭载周某驾驶无牌的二轮摩托车,从本市庙冲路金桂园小区往本市南明区花果园行驶时,在本市花溪大道武警二支队路段与王某驾驶的正在靠边停车的贵A×××××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以及被告人严格和周某受伤。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明区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严格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严格案发时血液里的乙醇含量达175.4mg/100ml,系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严格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经过;证人周某、王某的证言;驾驶证复印件;被告人严格的户籍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贵筑公交理化字[2016]1210号酒精含量鉴定文书;鉴定事项确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明;购车发票;被告人严格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庭审举证及质证,证据确实、充分,又能相互印证,且取证程序合法,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格在道路上无驾驶证酒后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经检验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75.4mg/100ml,属醉酒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严格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的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严格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主要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严格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格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秦家柱审 判 员  赵 钧人民陪审员  陈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继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