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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隆执补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龚传青与李太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05)隆执补字第33号龚传青、李太平:关于龚传青与李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6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本院(2003隆民一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太平已于2017年8月22日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