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22执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钱建中、杨佰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建中,杨佰明,黄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1150号申请执行人钱建中,男,196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杨佰明,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黄桂珍,女,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钱建中与被执行人杨佰明、黄桂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35140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1、查询了被执行人杨佰明、黄桂珍银行存款情况,均因余额较小而未予冻结。2、查询了被执行人杨佰明、黄桂珍车辆、不动产等登记信息,无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115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前平审判员  杨 辉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彬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