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执2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江西铜业集团铜板带有限公司、鹤壁江铜铜板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铜业集团铜板带有限公司,鹤壁江铜铜板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2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铜业集团铜板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铜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85997308D。法定代表人:林群,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鹤壁江铜铜板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延河路西段路北(峰安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二楼),组织机构代码:58289924-6。法定代表人:任治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铜业集团铜板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壁江铜铜板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西铜业集团铜板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191执2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显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梦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