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民终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韩丽霞与高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丽霞,高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民终92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韩丽霞,女,1971年10月10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高云,女,1966年6月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上诉人韩丽霞与被上诉人高云健康权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2017)内2222民初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丽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韩丽霞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韩丽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贾绍宏审判员 白宏楠审判员 朱常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