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6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怀德、杨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怀德,杨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682-1号申请执行人黄怀德,男,1956年7月16日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人。被执行人杨金生,男,1964年9月11日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人。本院在执行黄怀德诉杨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2017)冀0481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杨金生已将判决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481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柴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