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1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宋俊贤与被林海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俊贤,林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1683号申请执行人:宋俊贤,女,1963年6月12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林海龙,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俊贤与被执行人林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2017年7月10日给付执行款2000元,2017年8月22日给付执行款4000元及执行费506元)。现申请执行人明确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都本利审判员 闫长喜审判员 刘轶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祖春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