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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民初3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伦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3190号原告:王伦,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云峰,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斌,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279017。负责人:陈雪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伦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王伦于2017年8月22日以证据未收集齐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伦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王伦负担。审 判 员  王 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吴鸿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