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05执恢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伍妹、温州华光海藻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伍妹,温州华光海藻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5执恢143号申请执行人陈伍妹,女,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洞头区。被执行人温州华光海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头区半屏百浪鼓,组织机构代码:08293294-3。法定代表人金配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洞商初字第3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受理申请执行人陈伍妹与被执行人温州华光海藻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温州华光海藻食品有限公司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倪新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章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