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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执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定州市盛银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定州市长城药用玻璃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州市盛银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定州市长城药用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执字第554号申请执行人定州市盛银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唐河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成兰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定州市长城药用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中山西路。法定代表人赵金娥,该公司董事长。定州市盛银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定州市长城药用玻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30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定州市长城药用玻璃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定州市盛银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定州市长城药用玻璃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定州市长城药用玻璃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定州市盛银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定州市长城药用玻璃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定州市盛银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立强审判员  李 贤审判员  肖建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