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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苏玉英与邱民财、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岗信用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玉英,邱民财,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岗信用社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1877号原告:苏玉英,女,1968年10月12日出生。被告:邱民财,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被告: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岗信用社。负责人:李牧,该信用社主任。原告苏玉英诉被告邱民财、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岗信用社(以下简称沙岗信用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6)黑0521民初1389号民事判决书,后被告沙岗信用社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黑05民终379号民事裁定书: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1民初138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集贤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苏玉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邱民财、沙岗信用社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无效;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0日,苏玉英与邱民财经集贤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约定:位于集贤县福利镇房屋一层归邱民财所有,二层归苏玉英所有。2016年7月12日,邱民财隐瞒上述事实,在沙岗信用社以该1-2层房屋抵押贷款26.5万元。沙岗信用社没有尽到审核义务,发放房产证的时间在先,邱民财与何桂平登记结婚时间在后,且邱民财为骗取贷款假结婚,未实际共同生活。沙岗信用社没有进行实地勘察,也未详细向邱民财所在社区了解情况,就发放贷款。二被告以虚假事实,骗取国家贷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当确认二被告之间的抵押贷款合同无效。被告邱民财辩称,对二被告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无异议,都是邱民财自愿的,当时邱民财和张海山合伙,缺少资金,所以在明知抵押房屋是苏玉英和邱民财一人一半的情况下仍然办理了抵押贷款,邱民财和何桂平是为了办理贷款才登记结婚的,贷款办理完毕后就离婚了。被告沙岗信用社辩称,二被告的抵押贷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抵押房屋登记在邱民财一人名下,且提供了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明,我单位有理由相信邱民财具有处分房屋的权利,可以确认我单位签订合同时出于善意,善意取得抵押权。苏玉英经法院调解离婚后,在明知房屋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的情况下,怠于行使权利,没有及时到房产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本身具有过错,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邱民财为获得贷款,在申请贷款时,虚构事实,贷款到期后未予偿还,报失数额超过20万元,涉嫌骗取贷款罪,故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苏玉英可待侦查终结后,依法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玉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苏玉英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德福审判员  曲虹波审判员  李丽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