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1执285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与海宁新宏洋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海宁宏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海宁新宏洋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海宁宏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陈小平,浙江光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孙利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2858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住所地:海宁市海昌南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72524095-X。主要负责人:王浩云,行长。委托代理人:徐亚明、施吕辰龙,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海宁新宏洋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宁经济开发区隆兴路。组织机构代码74052094-1。法定代表人:陈小平,董事长。被执行人:海宁宏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宁市周王庙镇油车路41号。组织机构代码14671480-7。法定代表人:陈小平,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小平,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浙江光华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盐官镇环园东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72910527-X。法定代表人:孙培松,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利月,女,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1民初36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海宁新宏洋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海宁宏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陈小平、浙江光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孙利月支付执行款27823330.6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与被执行人海宁新宏洋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海宁宏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陈小平、浙江光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孙利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浙江光华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海宁市××街道××路××室(双号);15层1501-1516室;16层及坐落于海宁市盐官镇环园东路3号厂房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所得款项扣除税收后,尚不足以清偿抵押贷款,本院另案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陈小平、孙利月所有的坐落于海宁市××街道××桥名城××单元××室及××土地使用权及××于××市海洲街道××单元××室、××室××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款也不足以清偿抵押贷款。依法查询了五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海宁新宏洋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海宁宏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均已破产,被执行人陈小平、浙江光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孙利月均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五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五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五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顾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