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2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古浪县大靖浩通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张兴坤、席作玲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2民初1469号原告:古浪县大靖浩通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古浪县大靖镇新市场河坝沿。经营者:张玉关,男,1979年6月15日生,住古浪县。被告:张兴坤,男,住古浪县。被告:席作玲,女,1997年11月30日生,住古浪县。原告古浪县大靖浩通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张兴坤、席作玲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古浪县大靖浩通建筑设备租赁站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古浪县大靖浩通建筑设备租赁站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古浪县大靖浩通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159元,减半收取计79.5元,由古浪县大靖浩通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李志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春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