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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81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徐某与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魏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民初1345号原告:徐某,男,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被告:魏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原告徐某与被告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原告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73.00元,减半收取计886.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磊审 判 员  覃 茜人民陪审员  何永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