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1执恢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文福、王金娥申请吴浩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福,王金娥,吴浩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1执恢832号申请执行人王文福,男,1965年6月1日生。申请执行人王金娥,女,1969年1月1日生。被执行人吴浩天(曾用名吴昊天),男,1976年4月8日生,。申请执行人王文福、王金娥与被执行人吴浩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甘民初字第58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待有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甘民初字第58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生军审 判 员 张 健代理审判员 郭 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佳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