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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7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邓某1、陈某与邓某2、邓某3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1,陈某,邓某2,邓某3,邓某4,邓某5,邓某6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7406号原告:邓某1。原告:陈某。被告:邓某2。被告:邓某3。被告:邓某4。被告:邓某5。被告:邓某6。原告邓某1、陈某与被告邓某2、邓某3、邓某4、邓某5、邓某6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原告邓某1、陈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1、陈某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1、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邓某1、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平正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