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7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邓某1、陈某与邓某2、邓某3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1,陈某,邓某2,邓某3,邓某4,邓某5,邓某6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7406号原告:邓某1。原告:陈某。被告:邓某2。被告:邓某3。被告:邓某4。被告:邓某5。被告:邓某6。原告邓某1、陈某与被告邓某2、邓某3、邓某4、邓某5、邓某6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原告邓某1、陈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1、陈某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1、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邓某1、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平正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