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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4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龙岩查封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洪涛,王龙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4执364号申请执行人:烟洪涛,男,1967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恒州镇复兴街2号,身份证号码:130634196705060058。被执行人:王龙岩,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曲阳县恒州镇西城路北三条98号。身份证号码:13243719710619001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洪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龙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龙岩之妻赵彦霞对车牌照为冀F918**(别克牌)机动车具有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龙岩之妻赵彦霞所有的冀F918**(别克牌)机动车,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苑雷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