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行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林秀恋与漳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秀恋,漳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602行初104号原告林秀恋,女,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代理人周贤兴,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漳州市芗城区博爱西路1号上江名都D幢,组织机构代码:48956454-8。法定代表人胡荣光,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坚,男,漳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杨俊良,男,漳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政策法规科科长。原告林秀恋不服被告漳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行政认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秀恋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秀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秀恋负担。审 判 长 许曾恩人民陪审员 杨莲金人民陪审员 林文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泽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