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淮金科与神木县正鼎煤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务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金科,神木县正鼎煤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084号申请执行人淮金科,男,1963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神木县正鼎煤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永红,系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1民初80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神木县正鼎煤业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淮金科支付工程款1388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40元、执行费20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