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执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徐州新彩票证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新彩票证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1418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新城区昆仑大道1号东三区。法定代表人孟铁林,该单位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华,男,1976年3月8日生,汉族,该局监察支队干部,住徐州市泉山区。被执行人:徐州新彩票证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南郊七里沟。法定代表人:王云磊。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徐州新彩票证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303行审1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20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5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7年5月至2017年8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等财产信息,并根据查询结果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州新彩票证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汽车一辆,因该车未能实际扣押,故暂时无法处置,其余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查找被执行人徐州新彩票证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云磊未果。3、2017年8月22日与本案申请人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张华谈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其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7)苏0303行审15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臧 勇审判员 高尚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明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