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再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孙国和与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孙国和,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再3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国和,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慧刚,黑龙江恒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北路4668号。法定代表人:杨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福,黑龙江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孙国和因与被申请人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4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2017)黑民申151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称,孙国和与该公司在执行中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并提交了和解协议、孙国和给付款项凭据,以及一审法院执行终结裁定等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孙国和与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且在和解协议中孙国和没有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再审程序。审判长 全克滨审判员 冯 涛审判员 李雪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葛兰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