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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刑申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田青松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苏刑申181号张兴义、许巧:你们为田青松田青松故意杀人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常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15)苏刑一复字第00052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未对田青松适用死刑系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针对你的申诉理由,评判如下:关于你们提出“原审判决未对田青松适用死刑系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诉理由,经查,原审被告人田青松因情感纠葛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争执,用锤子击打张的头部,致其死亡,并对尸体进行肢解,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田青松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田青松所犯罪行极其严重,手段残忍,论罪当处死刑,但鉴于被害人张某某为田青松的同居女友,两人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情感纠葛引发本案,可不必立即执行。据此,原审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你们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你们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