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903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高世民诉被告七台河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世民,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开发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03民初825号原告高世民,男,现住七台河市。被告七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开发公司,地址七台河市桃山区东进街55号。法定代表人齐德成,职务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高世民与被告七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开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致使本案无法审理,故应按其自动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王 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赛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