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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民初27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潘正祥与戴勇、何本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正祥,戴勇,何本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2765号之二申请人:潘正祥,男,1975年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申请人:戴勇,男,1978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被申请人:何本燕,女,198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潘正祥与被申请人戴勇、何本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潘正祥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存款2,00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皖0523财保2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予以冻结,到期日为2017年8月30日。现裁定对已冻结的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予以续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戴勇、何本燕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彭 俊人民陪审员  祁支青人民陪审员  唐朝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盼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