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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5执恢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胡运珍、杨兰与钟治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运珍,杨兰,钟治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恢62号申请执行人:胡运珍,女,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申请执行人:杨兰,女,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被执行人:钟治泉,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申请执行人胡运珍、杨兰与被执行人钟治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6)湘0725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运珍、杨兰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胡运珍、杨兰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5执恢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 平审 判 员  谢新国审 判 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泽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