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催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常熟市宇泰无纺机械配件厂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熟市宇泰无纺机械配件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民催12号申请人:常熟市宇泰无纺机械配件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支塘镇任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周建红,厂长。申请人常熟市宇泰无纺机械配件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3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常熟市宇泰无纺机械配件厂持有的号码为3140005130657918、票面金额为8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熟市宇泰无纺机械配件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常熟市宇泰无纺机械配件厂负担。审判长 金健峰审判员 钱国平审判员 杨春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尤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