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2民初2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与梁先月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梁先月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255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住所地:阳江市漠江路***号。负责人:赵晖,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仕广,广东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先月,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诉被告梁先月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将该案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要求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未在本院《预交受理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已收取受理费975元,退还受理费一半即487.5元给原告。审 判 长 谭勇健人民陪审员 林天成人民陪审员 冯宏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婷书 记 员 冯奕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