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周伟杰申请执行周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伟杰,周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544号申请人:周伟杰被执行人:周孝明本院在执行周伟杰与周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证券、股权进行查询,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依法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小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