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志鹏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鹏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3刑初327号公诉机关漳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志鹏,男,1995年10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漳浦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漳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7]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志鹏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月14日决定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志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志鹏驾驶闽D×××××小型轿车,行驶至漳浦县佛昙镇鸿江大街“大拇指”足浴店门口路段时,碰撞杨某驾驶的闽E×××××二轮摩托车,致杨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肇事后,被告人杨志鹏驾驶小型轿车逃离现场,行驶至漳浦县人民法院佛昙派出法庭门口后弃车逃逸。经鉴定,杨某硬膜外血肿构成重伤二级。经认定,被告人杨志鹏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2016年5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杨志鹏主动到漳浦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佛昙中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杨志鹏与杨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取得书面谅解。指控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5、现场勘验、检查材料。综上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志鹏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杨志鹏供认了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志鹏驾驶闽D×××××号轿车,自漳浦县佛昙镇石门村沿鸿江大街往佛昙车站方向行驶,途经佛昙镇园东村“大拇指”足浴店门口路段时,被告人杨志鹏未能谨慎驾驶,其驾驶的轿车碰撞由杨某驾驶的闽E×××××号二轮摩托车,造成杨某硬膜外血肿,属重伤二级,构成三级伤残附加一处十级伤残。被告人杨志鹏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被告人杨志鹏驾车逃离现场,行驶至漳浦县人民法院佛昙人民法庭门口后弃车逃逸。同日傍晚6时许,被告人杨志鹏主动到漳浦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2017年1月19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害人杨某与被告人杨志鹏及肇事车辆的承保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肇事车辆的承保单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被害人杨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由被告人杨志鹏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外再赔偿被害人杨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2万元(已扣除先前垫付的人民币32万元)。款项限于2018年8月11日前分期付清。被害人杨某对被告人杨志鹏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志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杨志鹏的户籍证明、漳浦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杨志鹏到案经过的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涉案车辆查询记录情况说明、保险单复印件、本院(2017)闽0623民初326号民事调解书及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福建寻真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达通司法鉴定所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志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时未能谨慎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重伤二级,构成三级伤残附加一处十级伤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杨志鹏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能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志鹏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志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捷锋代理审判员 张鸿鸿人民陪审员 曾丹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