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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8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任永安与被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永安,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8240号原告:任永安,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甜甜,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代表人:张尊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强,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代表人:高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盛莉,女,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成天,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永安与被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永安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永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永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任永安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吴海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