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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8民初1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县支行与罗某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县支行,罗某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8民初173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县支行,住所地:松桃县蓼皋镇公园路12号。负责人:龙智强,松桃县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勇,松桃县支行法务人员,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某福,松桃县支行客户经理,特别授权。被告:罗某军,男,1969年0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县支行与被告罗某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石健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丽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