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民初2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2231号原告:申某。被告:林某。原告申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申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负担。审 判 员 仲崇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丛蕙书 记 员 贾霖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