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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民初2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2231号原告:申某。被告:林某。原告申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申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负担。审 判 员 仲崇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丛蕙书 记 员 贾霖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