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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4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丹东隆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范得义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辽0604执438号丹东隆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范得义:申请执行人丹东隆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范得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范得义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交付执行款414.27元,案件诉讼费19元,共计433.27元。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范得义承担。本院作出的(2017)辽0604民初42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现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长 孙 晶执行员 徐勇超执行员 刘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晓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