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民终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马海斌、河南省隆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海斌,河南省隆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终12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海斌,男,汉族,1982年5月13日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义,河南文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隆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168号佛罗伦斯一区1号楼44号。法定代表人:赵国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锋,河南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马海斌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隆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州区人民法院(2017)豫1203民初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海斌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和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海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被上诉人河南省隆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州区人民法院(2017)豫1203民初5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马海斌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2950元,由马海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2950元,由马海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景志贤审 判 员 乔建刚代理审判员 辛喜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宁玉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