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31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陈某洪申请执行云南某某城讯投资有限公司,云南某某城讯投资有限公司禄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洪,云南某某城讯投资有限公司,云南某某城讯投资有限公司禄丰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31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洪,男,汉族,1979年7月6日生,住禄丰县土官镇指挥营村委会。委托代理人:汪正乾,云南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云南某某城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北市区。法定代表人陈某孝,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云南某某城讯投资有限公司禄丰分公司。地址:云南省禄丰县金山镇。负责人段志荣,系分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陈某洪与云南某某城讯投资有限公司,云南某某城讯投资有限公司禄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本院作出的(2014)禄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云南某某城讯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陈某洪工程款64500.00元,案件受理费830.00元,合计65330.0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已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经审查,申请人自行撤回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14)禄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俊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晋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