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民初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书香门地美学地板与罗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书香门地美学地板,罗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1598号原告:书香门地美学地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301MA35YQD653。经营者:赵喜敏,女,1974年1月6日生,住萍乡市,被告罗芳,女,1969年2月19日生,住,原告书香门地美学地板与被告罗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书香门地美学地板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书香门地美学地板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7元,减半收取计43.5元,由原告书香门地美学地板承担。审 判 员 文 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陆彦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