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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3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金平、王金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维禄,王金花,王金平,王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3执487号申请执行人:郑维禄,男,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王金花,女,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被告:王金平,男,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被告:王金良,男,,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关于上列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203民初53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继承人王友忠(身份证号:、王玉芳(身份证号:)共同所有的位于莱芜市钢城区湖滨园36���楼104室(房权证:莱房字第××号,土地证:莱芜市国用(2004)第0403040515号)房产过户至郑维禄名下;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弭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