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4执恢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北京市联佳鹏程商贸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联佳鹏程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恢16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联佳鹏程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北京宝地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北京市佳鹏程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宝地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2017)京0114执恢168号一案中,经查:一、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二、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三、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存款;四、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五、已将被执行列入失信名单。至此,本次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有效的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胡京川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福如审判员  冯 新审判员  刘利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丹笛 更多数据: